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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實中在我這裡殺人屬刑事案件,提告者必須是檢查官,辯方是被告律師,法庭上可沒有顧老大的律師發言之餘地。關於顧四方的證據,警方應該在找到之後立即提供給檢查官看,按理說檢查官若判定證據屬實,就應撤告放顧四自由,沒有開庭的必要了。香港跟我這裡差不多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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